| 六小龄童深陷网游 “代言门” 胜算分析_网络游戏新闻_全球游戏门户第一站

2010-10-16 09:45:23
来源:158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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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演员章金莱(六小龄童)于2010年7月将北京游戏商蓝港在线告上法庭,状告蓝港在线在宣传旗下网游《西游记》时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表演权和商标权。要求蓝港在线赔偿100万人民币,公证费2000元人民币,并立刻停止使用其孙悟空肖像权,并且公开赔礼道歉。蓝港进行反诉,称其网游产品《西游记》中孙悟空形象不涉及侵权,并决定就六小龄童不负责言论进行起诉索赔200万。而肖像权、表演权、商标权成为这场官司的核心。

  特型演员剧照无肖像权

  六小龄童所说的肖像权是电视剧《西游记》中的演员剧照。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学界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剧明应为版权人所有,不存在演员的肖像权,还有人认为剧照肖像权应是演员与导演等人所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剧创,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地本人的肖像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剧照应区别不同情况,饰演特型角色(如扮演毛泽东、周恩来、孙中山等有原形特定人物)的演员不能主张其剧照的肖像权,而扮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由于没有具体原形人物,其剧照反映角色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其主张肖像权则应予以保护。显然六小龄童本人(不化妆)的本身特征与剧照不相吻合,因为六小龄童脸上没长金毛、耳朵差异巨大、肤色不相一致。所以状告蓝港侵犯其肖像权很难成立!

  未经许可的演员无表演权

  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显然六小龄童未经过《西游记》作者吴承恩许可,即使吴承恩吃过蟠桃能活到了现在,也是吴承恩许可《西游记》剧组进行拍摄。可蟠桃是吴承恩自己想出来的,所以任何人都得不到作者的授权。六小龄童的表演权需要更多有效的法律授权才会成立。

  穿越和注册游戏类才有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不清楚六小龄童在上个世纪(1997年)注册了哪些图案的商标,难道会是2010年才公测的网游《西游记》的LOGO?另外商标有45个大类,涉及到网游主要是第9类和41类,六小龄童在这两个类别有没有申请商标?显然控告蓝港侵犯其商标权也很牵强?

  六小龄童为什么打赢不了的官司

  以上分析六小龄童没有胜诉的可能,为什么还会状告蓝港?从以往六小龄童的告状记录来分析,他心目中的满意结果是希望庭外和解而非胜诉。因为庭外和解他一样可以拿到钱!哪为什么他非要起诉蓝港在线的诈钱呢?经过蓝港叙述,原来是六小龄童没有得到蓝港在线的两年200万代理费及20%游戏收益恼凶成怒而至!我相信中国不会有任何一家网游公司与过气演员签署高额代言费和游戏收益分成的代言合同,这对于自主研发类的网游企业简直是“丧权辱国”的合同,因为从韩国代理的网游收益分成部分也仅是18%而已。而六小龄童得新书《六小龄童品西游》也该通过某个事件曝光一下了,即使官司不赢没有赔偿这本书也能提高销量。稳赚不赔的算盘却没算出蓝港反诉六小龄童索赔200万,靠打官司发家的六小龄童这次要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如果整天揪着周星驰《大话西游》中的孙悟空和白骨精谈恋爱不放的六小龄童顺利的成为《西游记》代言人,今天的新闻应该是《六小龄童:蓝港将中国文化传向世界 国人都应该去玩<西游记>》。为什么这场官司能够引起无数的关注和对真实目的的猜疑呢?因为六小龄童是国家一级演员!

转自:可乐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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